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会费收缴和协助培训收费及财务管理办法
(经第一届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研究通过)
2021年12月25日
为促进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健康发展,依照青海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相关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的工作实际,特对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会费收缴和协助培训收费及财务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会费收缴工作
1、会费是协会一项重要的经费来源,是维持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交纳会费是每个成员的法定义务,也是协会成员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义务。
2、会费收取的标准遵循“依据协会章程规定”、“依据协会工作成本”和“系统内参照”的原则确定,综合考虑会员单位实际情况及性质分类收取会费。
3、根据我协会目前实际情况,收费标准分为四档:会长、副会长单位缴纳会费标准1.5万元/年;秘书长、副秘书长单位缴纳会费标准1.2万元/年;理事单位缴纳会费标准1万元/年;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标准0.5万元/年。
4、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性交清,各会员单位应在2月底前将本年度会费转帐到协会财务账户,由协会财务统一出具“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并加盖协会财务专用章。各会员单位应按标准、及时交纳;2月底前仍不能缴纳会费者,暂停其参加协会会议、免费培训、免费参加活动等会员待遇,直至缴清会费为止;如果年度末仍不能缴纳会费的,协会将按照《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章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未按时办理会员续费逾期一年的单位,视为自动退会”处置。
二、协助培训的收费工作
1、基于目前省内外环境监测仪器生产、推广厂家,积极寻求与协会进行培训合作,在双方自愿达成培训协议后,协会可以协助厂家举办培训。
2、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和双方协议,协会可以获取协助培训费:6000元/一天、3000元/半天的收入;厂家也可以从培训中,达到扩大自身声誉,介绍、推销自身产品的效果。
三、会费和协助培训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1、会费和协助培训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本着厉行节约,服务协会的原则并接受所有会员单位监督;收支统一由协会财务管理,出具协会收费收据,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单独设立帐册。
2、会费和协助培训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会员活动。
3、会费和协助培训收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用之于会”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4、会费和协助培训收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章程》执行,主要用于协会开展工作,如宣传教育、技术、业务培训等以及文化活动,资料印刷,办公场所租赁,召开会议,误工补贴,交通工具,旅差开支,奖励表彰以及常设办事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5、协会常设机构日常工作支出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大额支出在理事会或协会负责人会议上讨论通过后方可实行。
四、收费的监督
1、会费和协助培训费的收支使用接受同级理事会和会员单位的监督,按章程规定每年向理事会,每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情况。
2、协会组织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严格审计程序,并按照社会团体组织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文本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3、协会组织财务审计情况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外,还应向行业主管单位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