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章程》等,结合本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或办公室负责对协会会员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协会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制度所指的会员是经协会接纳的从事环境检、监测业务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环境监测仪器生产、销售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本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或民营企业;
(二)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四)遵守协会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被协会除名未逾三年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该单位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个人履历;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青海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监测持证上岗考核合格通知(含本单位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报协会审核;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
(三)由协会下发批准同意的文件或复函。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出席协会会员大会及协会其他重要活动;
(二)有对本协会的领导机构和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协会重大决定的表决权(每个会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由参加代表人行使权利);
(三)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享受协会为会员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可以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六)有退会权。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并执行协会决议;
(二)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行业规约和行业道德守则;
(三)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如实登记会员情况报表,提供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条 会员的除名
会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协会秘书处经会长审核后提交除名建议,经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行业道德、行规行约的;
(二)一年不交纳会费的;
(三)损害协会名誉和利益的。
第三章 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是确保本会正常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基本义务。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财务部门具体负责会费的收缴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会费为企业会费和监测系统会费。企业会费和监测系统会费合并每年收取一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员也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本会提供额外捐赠。
第十四条 新会员应于正式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期会费。每年12月份为下年入会单位续费月份,到续费期的会员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好续费手续。
第十五条 收取会费,必须出据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业票据。
第十六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服务的支出;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会议的支出;
(三)举办和参与旨在推动社会组织事业发展的宣传推广、政策和用于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以及技术创新、服务等活动的支出;
(四)对贡献突出的会员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支出;
(五)出于人道主义,在救助灾害、扶残助学、救济贫困和疾病等公益性事业上,面向社会的捐赠支出;
(六)协会办事机构办公经费支出;
(七)《社团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其它开支。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难以缴纳会费的,报经会长和秘书长协商核准,可予缓交。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过信函、网上修改等方式提交最新会员单位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对遵纪守法,履行遵守本协会《章程》等规章制度,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工作业绩突出的会员单位,授予本协会优秀会员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奖励;
(二)为推进本协会和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会员单位的个人,授予本协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单位,本协会有权终止会员单位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二)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以本协会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经本协会批准,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组织有关培训和信息咨询以及出版刊物等项活动;
(五)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活动的;
(六)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有损于本协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受到奖励或处罚的会员单位,本协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布。
第五章 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单位证牌。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本协会秘书处书面通知退会单位。
第二十五条:未按时办理会员续费逾期一年的单位,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单位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单位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理事会。
本制度自2019年7月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