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制度和公约(文件)
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文件
青监协〔2019〕15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章程》
《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会员管理制度》和《青海省环境监测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章程》《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会员管理制度》和《青海省环境监测行业自律公约》几经会员单位修改,并经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2019年7月5日会员大会审核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青海省民政厅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共同遵守。
附件一:《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章程》
附件二:《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附件三:《青海省环境监测行业自律公约》
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附件一:
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英文名称:QingHai Association Fo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缩写:QHAEM)。
第二条 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是由青海省内从事环境检、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从事环境监测及环境监测仪器生产、销售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自愿组成的协调行业经营规范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协会自主活动在青海省地域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传递相关政策,规范产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促进本省生态环保技术进步和发展,为整治环境污染服好务。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与经济政策,遵守社会主义市场规范、社会道德和行业操守。
第五条 本协会目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待业务主管单位青海省生态环境厅与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脱钩后,对业务主管单位一项另行修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青海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青海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地在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大楼内。
第七条 本协会成立技术专家委员会,对协会的技术管理工作予以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如下:
开展我省环境监测行业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国内外行业信息,引导和推进社会各界广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加强行业自律,反对行业内不正当竞争等。
(一)建立环境监测技术专家库,推进环境监测技术、理论、设备交流活动;
(二)配合环境监测系统或单位参与环境监测实验室间能力比对,统一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工作;
(三)协助配合环境监测系统或单位开展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认可;
(四)开展我省环境监测行业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国内外行业信息,引导和推进社会各界广泛开展生态环保宣传教育活动,维护行业社会形象;
(五)大力推进我省环境监测的社会化服务工作,维护我省环境监测行业利益,代表本行业参与和其他协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协调工作;
(六)根据我省行业发展和会员需求,在能力范围内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环境监测相关服务;
(七)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加强行业自律,反对行业内不正当竞争;
(八)完成环境监测系统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或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申请入会的单位必须是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本省市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申请入会的个人要具有环境监测相关的中等以上专业学历证明、技术资质,从事本行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对于环境监测技术专业人才(专家),经协会理事会同意后,可以特邀入会并担任适当的职务。
(二)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四)遵守协会规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半数以上理事通过;
(三)颁发同意入会证明(或文件)。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
(二)有对本协会的领导机构和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协会重大决定的表决权(每个会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由参加代表人行使权利);
(三)参加协会的活动;
(四)有获得本协会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五)有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有退会权。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维护并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行业规约和行业道德守则;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如实登记会员情况报表,提供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新成员,由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每半年研究审批一次。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有严重违反行业道德、行规行约,一年不交纳会费,损害协会名誉和利益的,由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为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通过协会的行规行约;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研究、审议、通过协会其它需要会员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六)决定协会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后,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或在会长委托下,由协会其他理事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因个人原因发生重大问题、造成重大失误或者严重失职,不适合再担任原职务的,经理事会研究通过,报会员大会审批通过后予以罢免。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也可以与协会其他理事签订《法人授权书》,授权为合法代理人,代表协会对外签订协会相关合同、协议书,并处理与之相关的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或办公室,专职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或办公室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三)制定并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负责协会文件档案的起草、报批、传阅、整理和保管;
(五)负责维护或委托相关组织对协会网站进行维护;
(六)负责策划、组织和实施协会的各种会议及活动,对协会进行形象推广和宣传;
(七)负责对会员的日常管理,发展会员,收缴会费;
(八)购置和管理协会的固定资产。
第五章 资产与经费的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会员及社会的捐赠、资助;
(三)国家拨款、政府专项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除名时概不退还已交纳的会费和资助、捐赠给本会的资金与财产。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协会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和工作经费,从协会收入里列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已经2019年7月5日会员大会修订并原则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9年7月5日起生效。
附件二:
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章程》等,结合本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或办公室负责对协会会员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协会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制度所指的会员是经协会接纳的从事环境检、监测业务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环境监测仪器生产、销售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本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或民营企业;
(二)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四)遵守协会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被协会除名未逾三年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该单位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个人履历;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青海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监测持证上岗考核合格通知(含本单位持证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报协会审核;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
(三)由协会下发批准同意的文件或复函。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出席协会会员大会及协会其他重要活动;
(二)有对本协会的领导机构和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协会重大决定的表决权(每个会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由参加代表人行使权利);
(三)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享受协会为会员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可以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六)有退会权。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并执行协会决议;
(二)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行业规约和行业道德守则;
(三)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如实登记会员情况报表,提供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条 会员的除名
会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协会秘书处经会长审核后提交除名建议,经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行业道德、行规行约的;
(二)一年不交纳会费的;
(三)损害协会名誉和利益的。
第三章 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是确保本会正常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基本义务。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财务部门具体负责会费的收缴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会费为企业会费和监测系统会费。企业会费和监测系统会费合并每年收取一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员也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本会提供额外捐赠。
第十四条 新会员应于正式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期会费。每年12月份为下年入会单位续费月份,到续费期的会员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好续费手续。
第十五条 收取会费,必须出据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业票据。
第十六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服务的支出;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会议的支出;
(三)举办和参与旨在推动社会组织事业发展的宣传推广、政策和用于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以及技术创新、服务等活动的支出;
(四)对贡献突出的会员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支出;
(五)出于人道主义,在救助灾害、扶残助学、救济贫困和疾病等公益性事业上,面向社会的捐赠支出;
(六)协会办事机构办公经费支出;
(七)《社团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其它开支。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难以缴纳会费的,报经会长和秘书长协商核准,可予缓交。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过信函、网上修改等方式提交最新会员单位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对遵纪守法,履行遵守本协会《章程》等规章制度,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工作业绩突出的会员单位,授予本协会优秀会员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奖励;
(二)为推进本协会和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会员单位的个人,授予本协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单位,本协会有权终止会员单位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二)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以本协会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经本协会批准,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组织有关培训和信息咨询以及出版刊物等项活动;
(五)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活动的;
(六)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有损于本协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受到奖励或处罚的会员单位,本协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布。
第五章 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单位证牌。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本协会秘书处书面通知退会单位。
第二十五条:未按时办理会员续费逾期一年的单位,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单位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单位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理事会。
本制度自2019年7月5日起生效。
附件三:
青海省环境监测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内环境监检、测行业行为,协调同行利益关系,倡导环境检、监测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和其他从事环境检、监测仪器生产和销售的企事业会员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诚信经营,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推进青海环境监测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青海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认联〔2015〕523号)、《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63号令),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入会的在青海省内从事环境检、监测业务的机构应自觉遵守本公约,自觉维护国家、行业的整体利益,自觉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31880-2015),主动建立诚信服务体系,自觉做到诚信守法经营,共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三条 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本公约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机构;公约由协会会长或受会长授权委托的理事与相关单位法人代表签订(一式两份)。
第二章 自律条约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验室资质认定相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执行环境监测及监测设施运维规范,积极履行自律义务,并主动接受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管、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协会的行业检查,特别是要按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行业检查,并就存在的问题,按要求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第五条 严格按照计量认证及其它资质核准的业务范围、项目参数、有效期等各项限定开展业务。
第六条 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环境检、监测和设施运维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 严格按照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采购、安装、使用、维护、定期检测与校准,及时保养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准确可靠,确保检验条件符合规范要求。
第八条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地位,确保检测过程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影响,并对检测报告、评价分析报告等内容、结论的正确性、科学性、公正性负责。
第九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各类档案信息连续完整,保证监测报告内容完整、规范、真实。
第十条 坚持行业准则,反对违规经营。
(一)严禁超出资质认证认可范围开展经营;
(二)严禁向无资质或资质与检测业务不符的机构和个人分包或转包检测业务;
(三)严禁以挂靠、合作、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变相出卖、出租、转借检测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四)严禁以行贿或者索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五)严禁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坚持诚实公正,反对弄虚作假。
(一)严禁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程序开展检、监测业务(包括样品采集、保存、分析、评价等);
(二)严禁接受委托方的非法违规要求,不得以任何原因伪造、篡改检、监测数据和出具虚假报告。
第十二条 坚持合作共赢,反对不公平竞争。
(一)严禁以低报价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二)为了确保检测数据质量,协会每年核算检、监测行业项目成本价,严禁低于成本价承接业务;
(三)严禁采取虚假、诽谤、恶意投诉等违法或不正当手段侵犯同行企业的正当权益,影响委托单位或个人对检、监测机构的选择。
第十三条 恪守诚信服务的原则,从内部制度和管理机制入手,加强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保证诚信的职业操守能够落在实处、规范到人。
第十四条 加强对本机构人员业务技能培训,确保检、监测人员具备开展相应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自律规范和行业检查活动,相互监督,共同预防、抵制和纠正违规违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重视科技进步,积极参加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与开发;积极开展和自愿参与协会组织的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不断积累经验,加强合作交流,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促进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
第三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单位应当每年1月底前向协会报告上一年度公约执行情况,通过本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协会负责向签约人传递有关环境监测管理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签约人的意愿和要求,维护签约人的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健全公约履行监督机制及签约人的信誉档案,定期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检查、宣传和树立诚信守约先进典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就签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向协会进行投诉、举报,并要求协会进行调查。投诉、举报应当采用实名,并对所投诉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可靠性负责,协会负责对签约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公约的机构,经协会查证属实并经半数以上行业签约成员同意,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告诫,责成限期改正。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三)通过协会网站公开批评。
(四)通报省质监、省生态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并纳入企业诚信“黑名单”。
(五)通报资质管理部门,建议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等级。
(六)属于协会成员单位的,取消协会会员、理事资格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所有签约人均有权监督本协会或其他工作人员执行本公约的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青海省环境监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半数以上协会会员、理事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本协会2019年7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在生效后向社会公布。
《青海省环境监测行业自律公约》签订书
我单位已阅读《青海省环境监测行业自律公约》条款,现签订并承诺在今后工作中认真遵守。
签约单位:
法定代表:
签约时间:
注:此签约书一式两份,协会和签约单位各留存一份。
联系人
电话:0971-8126746
邮件:qhhjjcxh@126.com
地址: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大楼内